应收款项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的判断,对有充分理由能够确定可全部收回的,按帐面值评估;对有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如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等),评估为0;对余款追讨无经济意义的,评为0.应收款项评估中的最难评估是对有可能收回,但又无法确定可收回程度的应收款项。实际操作中有人按帐面值评估,有人将应收款项按帐龄划分后按一定的比例核销后确定评估值,如果简单的按上述方法进行评估,有可能造成高估或低估。但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基本无法到各债务人所在地对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全面的调查了解,难于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确定可收回程度。为尽量减少评估值与实际可收回金额的差异,实际操作时,我认为应在帐龄划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介绍,了解企业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的催收情况,审阅帐面记录以了解企业近年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对每笔应收款项综合分析确定其可回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