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足浴场所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
3.2.1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个,足浴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
3.2.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
3.2.3若开设在其他场所内,应单独设置,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
3.2.4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
3.2.5使用空调的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不使用空调的应符合GB9666-1996中3.1的规定(氨除外)。
3.2.6环境整洁卫生,无病媒虫害。厕所应配备独立的排风设施,及时清洗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设置座式便器的必须提供一次性垫圈。更衣箱(橱)保持整洁,定期清洗和消毒。
3.3.1供足浴用的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并符合表2的要求,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
3.3.2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其清洗消毒后的要求按表2进行判定。
3.3.3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其数量不低于2套/修脚师。
3.3.4洗足水的细菌学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3.3.5垫巾、披巾等床上用品应每天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3.3.6足浴场所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专用的足浴用品用具,并分别清洗消毒、单独存放。
3.3.7足浴场所应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安全有效的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卫生用品。
3.3.8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GB7916的要求医`学教育网整理,应有化妆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3.4从业人员要求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工作时应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清洁洗手,并使用消毒药剂对手部进行消毒,其消毒效果应达到表4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