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医学教育`网整理。
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称复核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注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注册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从事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和准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 同一产品的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注册检验工作的注册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时,应当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得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