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十九条 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部分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医学教`育网整理。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推荐审查主持人。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省卫生厅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省卫生厅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和废止后,省卫生厅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医学教`育网整理、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