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人人享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服务,顺利实现初保规划目标,根据《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初保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评审认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市、区)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省制定,实现程度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组织评审认定;乡镇实现规划目标的指标体系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参考省制定的县级指标体系制定,实现程度由县(市、区)评审认定,所在地级以上市进行质量监控、监督。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评审认定和质量监控、复核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工作经费安排,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以乡镇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
乡镇政府根据所在地级以上市制定的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评审认定记录(试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自评,达到规划目标者(评价得分80分以上)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乡镇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医|学教育网整理,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市评审认定情况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程序:
50%以上所属乡镇达标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省制定的指标体系标准(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可由县(市、区)政府向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县(市、区)进行评审认定,达标者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根据情况进行质量监控和复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全省以乡镇、县(市、区)为单位的评审认定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