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分别于1999年5月27日、1999年10月21日写的两份欠条,因第1份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故应受诉讼时效2年的限期,原告李××于2008年9月24日起诉,若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一直向被告杨××追偿的事实,也无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故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但第2份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充分证明了被告杨××从写此欠条时起重新认可欠原告李××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的事实,故应认定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写第2份欠条之时起计算,又因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故不受诉讼时效2年的限制,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9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在这20年内,原告李××随时可以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杨××履行义务。被告杨××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5月27日起计算到2008年9月24日止超过2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官释法:诉讼时效是指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权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法律将不予保护,权利人因此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