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食盐加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加工、经销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并责令责任者按国家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目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销售非碘盐右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得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碘盐经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到当地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碘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碘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每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每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卫生、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贩运非碘盐或者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会同公安机关暂扣其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3位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卫生、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以及盐业主管机构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当互相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么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没收的盐产品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