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情况下移转债务,由第三人承担了原债务人的债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两种债务承担都会对保证人的责任产生影响,本条第 1 款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 2 款规定并存的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设立担保物权虽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要照顾到保证人的利益,特别是当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如何平衡保证人、担保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正确理解本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而是其他形式,视为不存在担保人的同意。
(二)是本条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
(三)是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
本条第 2 款应结合第 552 条进行解释,第三人加入债务,债务人的整体责任承担能力只会增加而不会有所减损,对保证人的权益不会有影响,只会更有利于保证人,因此,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按照约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