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败诉方当事人负担。民事诉讼的发生和进行,一般是由于败诉方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引起的,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合情合理,并与诉讼费用经济制裁的性质相吻合。共同诉讼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责任大小与诉讼标的关系,按比例确定他们各自的负担份额。某一共同诉讼人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行为支出的费用,由其本人负担。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②双方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③当事人协商负担。调解解决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如何负担。
④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不能确定双方的胜败,因而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但应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⑤法院决定负担。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负担。离婚案件有特殊性,难以直接适用败诉方负担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进行判决,败诉方不一定负主要责任,因此,其诉讼费用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加以确定。
⑥不正当行为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⑦被申请人负担。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因为强制执行程序是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而引起的,理所当然地由其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