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原告张某为被告枣庄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运送镍土及成品镍铁,被告累计拖欠其运费款57万余元未付。原告以其持有由被告出具的记账详单凭证复印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述运费款。【分岐】对于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没有原件可以佐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此不予以认可,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采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虽然为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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