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医技等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诊所、村卫生室可以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反馈及考核评估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工作。
(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三)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加强对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学习,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制度,提高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