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做出了如下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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