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规定如下: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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