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能力医疗技术,有以下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 (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该项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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