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法律责任说明如下: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法律责任说明》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法律责任说明》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7b250a29e2285e0895c88e24bd2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