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的处罚情况,有以下说明: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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