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为跟踪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开辟了新的途径,对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了做到严肃执法,有必要对适用此规定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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