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