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对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科研进出口要求如下: 第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树图思维导图搜集|整理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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