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不合格处理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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