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在发现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后城市12h内,农村24h内立即报告当地防疫单位,以后确诊或排除者再作进一步排除或确诊报告。
4.1.2 对报告病例必须在48h内进行个案调查,在发病的14d内未再服苗前收集二次粪便(间隔24~48h,每份标本量5~8g),在冷藏条件(4℃以下)送省级实验室作病毒分离。有条件者应尽量同时收集血液或脑脊液作出快速诊断。
4.2.1 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减毒活疫苗能有效地预防脊髓灰质炎发病,基础免疫为婴儿出生后二月、二月、四月龄时各服活疫苗一剂,间隔一月。在4岁时给予加强免疫一次。
4.2.2 根据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要求,由卫生防疫部门根据需要可实施除基础免疫外的补充免疫,如应急免疫,不同范围的强化免疫活动。
4.2.3 强化免疫一般应在冬春季进行,对一定年龄组的儿童(如4岁以下),不论其过去是否服过疫苗,均应进行两轮免疫,间隔1个月。
4.3.1 病人应作消化道隔离,隔离期为40d,排出的粪便应经消毒处理后再排放。
4.3.3 肢体麻痹病人,妥善保护麻痹肢体免受外伤及压迫,并置于功能位。
4.3.4 个别有呼吸肌麻痹,呼吸困难者可采用人工呼吸机,如有细菌性感染,给予抗菌药物。
4.3.5 如有软腭麻痹者应注意清除咽喉分泌物,预防窒息,有吞咽困难者可予鼻饲。
4.3.6 晚期麻痹者,可予以按摩、理疗、针灸、体疗、手术等康复治疗。
4.4.1 对每一个疑似脊髓灰质炎病人,在其发病一月内收集其五名(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的粪便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4.4.2 无脊髓灰质炎病例的地区可收集托儿所正常健康儿童的粪便作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
4.4.3 收集生活污水,处理后按国际规定方法作脊髓灰质炎病毒的分离、定型和毒株性质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