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公权力的国家强制力。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才是对于债务的拘束状态。
1)有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故为不完全债务。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
2)有无债务的责任。例如,于债务关系成立前,预为设定责任关系(如对于将来的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先行设定质权或保证),其债务关系将来也可能不发生,但保证等责任关系属于完全成立。
3)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任者。例如对于自己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
4)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例如,家长因其家属的侵权行为而负有责任,至于其债务则仅属于其家属(加害人)。
5)债务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例如所谓的有限责任。
6)债务的内容与责任的内容,多不相同。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系于债务不履行时,以损害赔偿为之;而在我国《民法通则》,则包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各种形式下的多种不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