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包括两中情形: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归于消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狭义的混同则为除前述情形以外,仅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混同。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为债的关系须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如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故有混同时,债应为消灭,即混同为独立的债的消灭的原因。就实际情况而言,自己向自己请求或履行债务,毫无意义。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