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制判决执行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家机关,而且许多领导都是有意规避法院裁判义务,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空白。众所周知,如果是民营企业,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执行并不难,法律的尊严也还在。但如果是国家机关,问题就复杂了。首先,国家机关不仅不能破产,而且还必须保证它能正常办公。这样一来,它就有了一个强大的保护伞。我本身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能把我怎么样。其次是有小团体利益。不执行判决,不仅能够逃避义务,而且能够得到单位员工的拥护,今后做事更加方便,自己的乌纱帽更牢靠,向上升迁的可能性更大。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极其简单:“帽儿帽儿,官员的命根儿”,国家机关不能破产,但官员的帽儿谁都有权利去戴。只要引入司法建议免职制度,执行难就不复存在。
2、 法院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减弱了对生效判决的认同度。
3、 法院执行没有实现判决预期的效果,法院没有任何影响,使得法院对自身判决的执行缺乏激励与约束。
4、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