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笔者发现有以下问题:
1、债权人廖某与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最后一次的借条发生时间为2012年11月,这样导致了2006年2月,债务人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借条中的借款只能认定发生在离婚之后。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债务的请求。那么,债权人廖某与债务人黄某约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是否必要?
笔者认为,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债权人廖某手上的借条并未注明有还款时间,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在20年内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每两年更新一次借条,假如债务人有中途还款情况的,可以在原始借条下方注明还款的时间和数额,没有必要重新写新借条。保留原始借条避免了债务人通过变更借条时间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