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另外,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还可以有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本案中,陈某向张某出具借条的行为,看似陈某向张某借款,但陈某并未获得款项。该债务未给陈某、赵某夫妻带来利益,亦非陈某和赵某夫妻合意举债。该债务系按照法律规定,由陈某作为雇主对雇工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一种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因赔偿权利的受让而与陈某某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5万元款项的本质是赔偿款而非借款。
因此,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侵权之债,非合同之债,本案的案由亦应归类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本案中的债务系陈某某一方侵权行为所引起,显然不属于陈某某、赵某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既然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张某主张以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依据,要求侵权行为人陈某的配偶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得到支持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地说,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据此,笔者认为,侵犯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之债的性质应该是归于侵权行为人的债务,应当由侵权者个人承担,其配偶对外没有义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