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的传票,范江非常生气。他觉得跟顾小敏做情人是你情我愿的事,而且在两人交往期间,自己也没少给她好处,即使分手后,他还给她12万元,她怎么能把自己告上法庭呢?一旦付诸法律,自己是输是赢,还真不好说。
原告顾小敏诉称,被告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30万元,同时他打了欠条。现被告已偿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
被告范江辩称,原、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职权调取银行查询单一组。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从侧面证明原告尚有其它存款。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在2013年一年中,原告所有的银行查询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累计所有钱款都没超过5万元,因此其根本没有资金实力履行其所谓的借款行为。
一审法院最后认为,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民事行为,对其作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对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无异议,虽辩解双方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知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所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时受到胁迫或欺诈,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其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另外偿还原告12万元。这一事实,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佐证,故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同时,被告虽主张基于原、被告的情人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但其无法否定双方此笔债务的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顾小敏借款18万元,被告范江于2014年4月2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顾小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