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事实,从化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邝某承认有人在自己办公室打麻将,并称:“我不知道《登记本》的事情,有的话也是阿健弄的,也有可能有些人因为打麻将输了钱而不够钱,然后在《登记本》上登记的情况……对这个输钱登记的情况我不清楚,要问阿健才知道。一般阿健隔一段时间就会给我一些借据,然后我就给阿健借据相应的金额。”
庭后,小陈提供了《登记本》来证实登记麻将输赢情况,法院也询问了阿健,阿健确认涉案款项为赌债,而且自己是应邝某的要求进行登记的。但在第4次庭审中,邝某又对《登记本》上的笔迹以及要求阿健登记输赢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并称:“我没见过这个本子,我们打麻将是当场结算的,但我有出资垫付给输钱方……”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邝某为证明他与小陈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据予以证实,并称向小陈支付的是现金,没有转账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实际支付过。而小陈抗辩称涉案款项为赌债,并提供了登记本用以证明。另外,邝某和小陈均确认涉案部分款项是由案外人阿健经手的,阿健也确认涉案款项为赌债,加上邝某庭审时确认存在有人在其办公室打麻将,也存在有些人输了钱而不够钱就在登记本上登记的情况,这与小陈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均相互吻合,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小陈完成了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举证责任。
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法院对邝某提出的借款给小陈的主张不予采信。
2015年7月25日,从化法院判决驳回邝某的诉讼请求。判后,邝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年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