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案例中,被告均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能否受理呢?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同一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向法院再次起诉。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首先针对第一个案例,黄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审理,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于2016年8月向黄某出具欠条,时间尚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周某就剩余款项付款的承诺而出具的欠条,并不能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欠条并不能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其次针对第二个案例,潘某在第一次诉讼中,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止的利息并不包含在起诉讼请求中,该部分请求并未经过法院的审查处理,在潘某未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就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的情况,因而潘某在法定上午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
最后针对第三个案例,3万元借条与4万元欠条尽管法律主体同一,但法律事实却不同一。4万元欠条是被告周某对原告李某本已丧失执行权,原下欠债务重新作出的确认依据,属于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已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诉讼时效内,原告李某持该欠条向法院起诉,不属于重复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其要求被告周某偿还5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先的对于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出具的欠条,可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就该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对于生效文书出具后形成的欠条应当结合出具的时间、内容等辩证的看待,区分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内容出具的欠条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力求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