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在死亡前有计划恶意地转移、赠与财产,或者放弃债权。许多债务人在自杀或可预知的死亡来临之前,为了逃避债务、报复债权人,而将自己的财产秘密地转交给 自己的亲属或第三人,并相互串通销毁有关证据,致使查证困难。在债务人一旦死亡后,造 成没有遗产或遗产减少的假象。严格地讲,这种行为是债务人生前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但 是,由于债务人之死亡往往是精心安排的、可预知的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因而这种行为也可 视为对遗产债权人的侵害行为。
2.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第三人(一般是被继承人的亲属) 不通知遗产债权人而故意私自侵吞、瓜分遗产,或者不知道遗产债务的情况而过失分割遗产 ,或者对遗产疏于管理造成遗产价值减损从而客观上形成对遗产债权人的损害。
4.该对特定的遗产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的,在继承时却按限定继承处理对待。我国继承法 对特定条件下的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虽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根据一般的继承法理论和实践 ,应当认为继承人应尽抚养义务而未尽致使被继承人生前生活困难而欠下的医疗费、生活费 的清偿,不应以遗产总额为限,不足部分,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参见陶希晋总 编,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第558页。)否则,即侵害了遗 产债权人的利益。
5.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大于遗产债务时,继承人选择概括继承,将遗产同自己固有财产混合,在继承人财产状况不佳时,往往造成遗产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清偿。
6.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管理人不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遗产债务的清偿,或者对同一顺序的多个遗产债权人不平等地清偿,从而侵犯部分遗产债权人尤其是国家和集体组织的 权利。
7.尽管遗产债务关系明确,但是各个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相互推诿、拖延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