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就是保证人于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一般说来,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务担保的作用。
如果既没期限又没限额,那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保证的标的完全不确定,最高限额保证合同,也是既要有限额,又要有期限。如果未约定期限,则以保证人通知债权人之日为决算日,期限是必须的,若无最高限额设定该保证是否成立,中国似无明确规定,在日本法中,只在抵押合同中的最高限额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其它合同未设最高限额不影响成立,最好是根据往年业务量,就高设一个最高限额,然后一年为限,每年决算.限额在一年内即将用完时再补充,这样工作量也不大。
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