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xxxx8510。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洛阳xxx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法定代表人:辛xx,职务:董事长,电话:6350xx88,地址:xx区xx南路xx苑。
1、要求xxx公司提供关于东风牌DFL425xx9牵引车的合格证及购车发票原件;
2、要求xxx赔偿其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日共计14个月给反诉人带来的损失共计24万元(月损失按2万元计算,此后的损失算至合格证及发票原件交付之日至)。
2009年11月19日反诉人王xx与被反诉人xxx公司签订了《委托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协议书》,委托xxx公司为其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后来该贷款事项未能办理。2009年12月1日,反诉人从平顶山xx公司把车提走。后因xxx公司未提供车辆合格证以及购车发票,致使车辆一直因缺少相关手续而不能办理入户。反诉人此后曾多次要求xxx公司提供相关手续,但xxx公司一直不予理睬,致使反诉人车辆因未入户而不能够正常运营,造成了大量损失。根据该型号车辆的正常运营情况计算,该车辆的月净收入在3.5万元左右,参照该车辆的运营情况,要求xxx公司按照每个月的营运纯收入2万元赔偿赔偿反诉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