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此为特点之一。
第二章则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三章强化了委托贷款风险控制,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