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上海某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 2005年3月28日之前为乙方(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制作展台,乙方截止 2005年3月28日累计欠付甲方账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整,针对这笔款项,乙方于 2005年3月28日向甲方制定了还款计划书,根据该还款计划书:从2005年4月起,乙方将根据该公司的资金情况,每月尽可能多的向甲方还款。还款计划书出具后,乙方以丙方(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帐户在 2006年1月23日向甲方支付了5000元,之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乙方于 2005年10月20日登记注销,金某、朱某是乙方的股东,金某、朱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这一情况,甲方以金某、朱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