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往往又是三角或多角债务,债务主体本身可供执行的能力又不强,因此在执行实践中,通过执行债权来实现生效判决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专门设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一章,对执行到期债权的范围、程序、审查作了规定。
履行通知的范围不仅指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包括在内。当第三人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债权(包括预期债权)时,即可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也应停止执行。
亦即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从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如协助扣留债权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债权裁定书以及诉讼阶段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时开始计算。
执行法院在第三人接到第一份法律文书时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依照《执行规定》第63条不进行审查,立即停止执行。
但如果第三人在直接签收执行法院送达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后不提异议,仅在接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提出的,除非有证据表明,在协助执行期间,债务人和被执行人发生了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需要用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实现自身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外,而对于以与被执行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驳回,强制执行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