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甲制衣厂因经营不善于2007年6月10日向丙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于6月30日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同时,法院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由于甲厂之前所欠债务数目太多,所以,法院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定为三个月内。
同年11月,乙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对甲厂的破产债务的清偿,法院随即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2007年12月,王某提出,他曾于2005年付给甲制衣厂的法人代表赵某8万元用于购买该厂的服装,但由于两人平时是很好的朋友,而甲制衣厂常年经营不力,所以,甲制衣厂在收款后并未交付服装,这笔钱就作为赵某向王某借的,王某出于帮朋友忙的意图,同意了赵某的提议并签订了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因公司业务拓展于2007年5月前往美国,直到07年12月才回国。此时,才刚刚得知赵某已经破产且破产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的事实。
于是王某便以丙法院未尽到公告义务通知其赵某已经破产的事实,致使其无法主张自己的债权为由,想提起诉讼,要求丙法院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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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制衣厂的破产申请后,通知了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同时,将申报债权的期限定为三个月,以上行为均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丙法院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而王某提出由于自己身在国外,所以,无法得知丙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但甲制衣厂经营不善的情况已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此王某自己也十分清楚。而且,王某在出国的这段时间里,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甲制衣厂的经营状况。以此为由要求丙法院承担偿付责任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所述,王某要求丙法院承担偿付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对此,王某只能向其朋友赵某主张债权。
1.债权人应当随时关心自己的债权,即注意债务人的动向,以便及时维权。
2.当债权人离债务人较远难以获取债务人信息的,应委托他人对债务人的重大决策及时收集并通知债权人。
3.不关心时事政策的商务人士不是成功的商务人士。奉劝老板们每日应有固定的时间关注时事政策。王某的债权旁落正是因为缺乏这些素质。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