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将其房产出售给林女士,但该房产李先生已在一年前出租给甲公司,且租期未结束。此次出售李先生仅仅告知了林女士,而未通知甲公司。在李先生和林女士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得知了该套房产已经出售,遂以李先生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承租人(租客)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房东)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租客),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谓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是指同等价格下租客可以优先其他购买人购买所承租的房产。而上述案例中房东李先生正是没有在出售房产之前通知租客甲公司是否要购买此套房产,而导致纠纷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只要依据法律规定买卖房屋,此类纠纷是可以防范的,具体措施如下:
1、带租约的房产如果要出售的,房东应当及时通知租客,征询其是否要购买;
2、若租客不购买的,可让租客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3、若租客欲购买,但成交价格低于其他购买人的,可让租客出具书面购买意向书,并写明购买价,只要其他购买人实际购买的价格高于租客提出的购买价,即可证明租客已经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从而避免房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