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务人而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应当将⒈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⒉同时,把抵债的资产作为销售处理:
①抵债资产为存货的,相当于把存货出售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② 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相当于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售了,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相当于把它们转让了,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2)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减值准备,以冲减后的余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抵债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50万元(含税),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归还,2008年10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设备账面原值为7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净额40);债务重组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5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乙公司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