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其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决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产生的结果是债权人债权减少,其减少的数额即为债务重组损失。
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其金额,即: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现在或将来受偿金额-坏账准备。如果债权人未提坏账准备,可通过账面价值直接减去受偿金额来确定。在这个计算式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权面值即本金或原值,有利息的为面值与利息之和,有溢价、折价的,为面值加尚未摊销溢价 (或减尚未摊销的折价),“现在或将来受偿金额”,如果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而定。“坏账准备”金额,按债务重组损失占全部应收债权的比例来冲减该项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例:宏达公司于1990年5月5日,销售给飞达公司材料一批,不含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率17%。8月6日,飞达公司因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宏达公司同意减免飞达公司40000元债务,余额现金立即清偿。宏达公司计提坏账
准备1170元。宏达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234000元,减收到现金194000元,差额为40000元,扣除坏账准备金200元(1170×40000/234000)之后的余额为39800元,为债务重组损失。
以上会计处理应注意:(1)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是扣除坏账准备金之后的余额部分39800元,而不是40000元;(2)坏账准备金1170元为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194000元和收不回的40000元共同计提的,正常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此冲销,应当在期末计提坏账准备金时一并调整,在此冲销的应当是债务重组收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