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资产转让收益;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人以账面价值l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l7%。则,债务人确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 X 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ll700元 (210000+210000×17%一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