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独立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法院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