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和比他小11岁的女子童某经婚介而相识,两人关系密切。可童某因资金周转等问题向顾某借了30万元之后便消失了踪影。但两人协议的还款期限还没到。一审法院驳回了顾某的起诉。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钱打水漂的顾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年50多岁的顾某在某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小自己11岁的童某,两人很谈得来,一来二去感情也慢慢升温。一日,童某在交谈中说自己资金周转很困难,想向顾某借一些钱应应急。顾某欣然答应。于是双方在2009年11月16日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借款协议,其中约定道: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09年11月16曰起至2010年11月15日止;年利息为4万元,从协议签字生效起,上半年付2万元,下半年付2万元,半年一支付,先付后用,如单方造成违约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利息的双倍……”
顾某想,两入关系密切,借款协议以白纸黑字的方式写好了,童某应该不会反悔。谁知一段时间过去后,他与童某的联系逐渐减少,这使顾某慢慢起了疑心。随着时间的推移,顾某甚至完全找不到童某的踪影,这可把顾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般团团转。
思来想去,顾某觉得自己可能遭遇了骗子,于是他以童某实际于2010年1月14目才支付上半年利息属于违约,且以找不到童某为由告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要求童某按协议立即还款并支付双倍利息。该院以两人的借款协议还未到期为由予以驳回。 看至4判决结果,情急之下的顾某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想为自己讨个公道。
从一审法院的角度来看,顾童两人协议的履行期限毕竟未满,顾某提起的诉讼似乎显得有些草率。不过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童某的种种行为却揭示出她有构成“预期违约”的可能性。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不过预期违约并非一个非黑即自的明确概念,这也造成了每个人对于它的主观看法各不相同。
在审案的过程中,双方围绕着童某的经济状况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童某在法庭上宣称自己有一定的家底。她还补充说明自己在借款时向顾某提供了自己的单位,也是她个人承包的酒店作为担保,以证明自己的经济基础。
然而,顾某的代理律师经调查后发现,该酒店已经三年没有年检,并且在签订了借款协议后,童某就转身把酒店转租给他人了。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夏威夷酒店就是一具空壳,非实体资产,所谓的担保也不过是一纸空谈。
不过很快地,顾某和他的代理律师就找到了对审判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通过在全国法院网的调查,他们发现童某过去在另外两个法院还留有类似的案底,其中一起在上海崇明法院审理的案件就因为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法官心中已有了底。他在审案时问童某能否提供实物担保。童某果然死咬借款协议不放,拒不提供担保。这对判定童某是否构成“预期违约”至关重要。
其实在《合同法》未得到补充修正前,很多类似的案件法院都拒不审理,导致合约到期后当事人不得不直面已经造成的损失事实。
《合同法》进行修改后,既然预期违约有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为什么不能“活用”法律对当事人权益尽最大限度的保护呢?“迟来的正义”虽然不是真正的正义,但总比没有正义好。在案情已经很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经过一番思忖,他还是决定更改维持原判的决定,判定童某预期违约成立。
最终,上海市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原有的借款协议并要求童某归还顾某30万元及利息。可现在的童某是否有能力归还这些钱款却依旧是个未知数。
类似童某这样一再犯案,却因为无可执行资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任由其逍遥法外的情况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可相应的约束管理制度和法律还没得到制定与完善,无法有效遏制这类情况的发生。因此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做好自我保护,尤其是在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切记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备后患。
风志律师,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风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风志律师执业以来,始终贯彻想委托人之所想,急委托人之所急的执业理念,勤奋尽责,无论委托事项大小,都能勤勉严谨对待。风志律师擅长代理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刑事辩护;起草各类合同文本;担任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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