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偿。清偿是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完成了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清偿可以是债务人亲自为之,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清偿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不能对抗执行。例如,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已经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而债务人仍然向转让人清偿债务。此种清偿行为无效,不能对抗债权受让人。
2、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
3、抵销。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9].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前者指双方所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双方认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约定抵销是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为的抵销。
4、和解。和解指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前,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履行互相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从而消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和解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实践中,和解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
5、债权让与。这是指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通过合同移转于第三人的情形。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抗转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6、债务转移。这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所负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自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
7、免除。免除是债权人抛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从而消灭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免除为各国公认的债务消灭原因之一。
8、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间规定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债务人可以提出拒绝清偿债务的意见,要求终止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