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是因货物交易或劳务交易等原因产生,应向交易的对方收取的款项。既然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交易结算中,就可以用来计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交易,那么,应当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核算。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难以找到确定的规范解决像下面这个例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
1、对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货物的销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是收到收取货款的依据,该依据虽然不是购货方的承诺,但是经过确认证实是付款方企业应收债权转让公司的债权,既然都是债权,那么应收款企业和债券转让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收入应当按照这个金额确定。
2、该项交易应当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货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价格的价款销售给了收款方企业,并确认了应收付款方企业的货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业没有钱支付货款,提出用应收债券转让方公司的债权抵偿,这一步算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