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机构与非有关经济活动的机构,在缔结借款合同的过程中而产生的纠纷,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包括金融借合同的借方及贷方的特定性,贷款的时间期限较短、都有担保人,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齐全、手续齐全。而其中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事先商定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该种货币相应数额的合同。其中,给一方提供货币的叫做贷款人,接受货币的另一方叫借款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中包括:金融机构对于相关部门审查力度不够大,存在许多的需要修补的漏洞,比如在借出去前没有审查出借款人的资金能力以及还贷能力,盲目把较大金额发放出去,以至于大量贷款无法准时返还,从而引起纠纷;同样还有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还款;担保人缺乏资金实力,还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同样存在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后果等。
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并不属于刑事案件,其中不涉及刑事责任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判刑,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判刑,但是违约后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旦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但需要区分贷款方和借款方:
(一)贷款的那一方:如果不按照那份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则需要承担合同里的违约的相关责任。
(一)借钱的那一方: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且还要在约定的利息上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也应该加付利息;而在此基础上贷款人有权力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