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①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②遗产有剩余的,执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③遗产有剩余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五种情形: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法》第27条)。
3.继承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法》第33条)。①概括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②限制继承原则。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以其分配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出的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③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清偿债务(《继承法意见》第61条)。④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4.遗产分割后,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继承法意见》第62条):①先由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清偿。②法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不能清偿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引用法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