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债的主体而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形。代物清偿中,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以他种给付代替所负担的给付”。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即给付的形态或种类是有区别的。
而债的变更强调的是债的内容的改变。变更的主要情形有这样几种: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变化、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前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他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因此,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比如,原有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100万元,在交付标的物后,因买受人无力付款,后买卖双方重新订立协议,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借款100万元,此为改买卖协议为借款协议,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变更;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的变更,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
另外,债的清偿与债的变更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别:1、依债的变更,债权人以新取得的债权代替原债权,依代物清偿,债权人只是受领他种现实给付而代替原定给付; 2、债的变更中原债消灭后有新债产生,代物清偿则不会产生新债; 3、债的变更有使债权人债务人交替的可能,代物清偿中则不会发生。 4、债的变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意一致,新债务即告成立,原债务即随之消灭。在代物清偿,必须现实履行了新债务,代物清偿合同才为有效,故而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换句话说,代物清偿合同履行后即成立代物清偿; 5、当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时,其目的究为代物清偿还是债的更改,应依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决定,意思表示不明时,原则上应确定为代物清偿,如此才合乎一般交易惯例,亦不至令债权人承担过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