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必须具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二是债权转让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即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三是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即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四是转让合同权利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即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未来债权从理论上分析可以转让,但毕竟未来债权并非现时之债权,将来该债权是否一定能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如债权标的可能灭失、致使履行不能,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有可能造成债权无法实现。在未来债权出现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置?应如何保护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呢?这就涉及到对债权转让性质如何认识的问题。
笔者认为,债权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它适用于合同的一般规则。对于未来债权转让的合同而言,它应当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
具体到本案,2007年初,第三人将享有的对被告投资公司2007年的租金债权5万元转让给原告,该笔债权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由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不确定因素,该债权也是将来无法确定的;债权转让是原告与第三人协商的结果,内容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符合附条件合同的要求,该债权转让合同因而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