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通知是一类最为特别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为其通知时间和通知主体较为特殊:诉讼通知是在起诉时才通知对方债权转让事宜,且是通过法院通知对方履行债务。在现有的判例中,法院认为直接起诉通过法院向债务人通知债务转让的事实并主张债权的,符合通知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5)民二终字第14号
本院认为……虽然该债权转让之前并未通知债务人盐城肉联厂,但是,本案正式开庭时,鼎王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该起诉事实实质即通知了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的要求,故该《协议书》在四名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盐城肉联厂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部分读者可能会产生疑问:“既然起诉通知也算是通知的话,是不是以后直接起诉就可以了,不用再发通知了?”
答案是:并不!如前面所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在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个别情形下能够延长诉讼时效。而通知的立法目的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对象的的唯一性,即:收到通知后,债务人仅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一人履行债务,向受让人以外的任何人履行债务都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如未进行通知,拖到诉讼时效届满才进行起诉,债务人在此之前向债权出让人,或是出现一债二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已经履行部分的债务均可视为已经履行完毕。此时会使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出于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