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由谁去通知?是债权出让人还是债权受让人?还是二者皆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言逻辑判断,谁转让谁通知;从法理以及实务操作角度分析,债权转让是一种权利处分行为,债权出让人的处分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债务带来直接影响,而债权人的通知行为对债务人而言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由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更符合逻辑。
那么,债权出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只有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是否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呢?根据现有的判例,一般认为只有原债权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
依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浙杭商终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良友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后,良友公司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如仅仅是受让人通知,需原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无异议方可有效。在本案中,仅受让人陈才金用短信通知了诸葛双春,现尚无证据证明原债权人良友公司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诉讼中良友公司不认可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才金。因此,尚不能认定本案债权转让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